干部身为党员,若向管理以及服务对象借钱或者借物,甚至借助民间借贷去获取大额回报,表面上看着属于民事行为,实际上却已然触碰了纪律方面的红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针对于此类行为专门作出了规定,明确指出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那就会受到纪律惩处。
违规借款物 重点在“可能”
新修订的《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把原本的“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改成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就这一字的差别,展现出了纪律的严密特性情形。党员干部要是借用管理以及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并非得等到切实对公务执行造成了影响,只要存在这种可能性便构成违纪行为。
在2023年进行修订之际,这具体的一条款,从起初原来的第九十条,调整转变成为了第九十九条,其表述变得越发严谨了。于实践当中,存在着这样一部分党员干部,他们觉得只要自身按时进行了归还,那么就不算是违纪,然而这却是错误的认识。举个例子讲,就像某市有一位科长,长期去借用辖区企业主的轿车来使用,尽管最终是归还了,可是在借用的这段期间,企业主多次去请托这位科长办理事情,像这种借用行为本身,就已然侵害了职务的廉洁性。
违纪时间点 终止要算清
借用行为具备的延续性使得违纪时间的认定显得极为关键,若党员干部于案发之前就已将所借阅的物品归还给对方,那么一般会把归还的那个时间当作违纪行为停止的时间,要是直至组织展开立案调查的时候依旧未曾归还,那么通常会将立案的时间认定为终止时间。
对于这个时间点而言,它与适用哪一版的《条例》以及具体条款存在着直接关联。举例来说,2018年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是“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然而,在2023年经过修订之后,明确变为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要是违纪行为在2018年之后出现,并且一直延续到2023年之后,那么就需要适用新的规定,其标准变得更加严格了。
大额回报 要结合当地水平
第九十九条里,第二款针对的,是那通过民间借贷一类金融活动,去获取大额回报的这种行为。按照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本身并不一定就会违纪,然而获取“大额回报”,就有可能出现问题。
“大额”究竟是什么呢,这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而是要与当时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结合来进行判断,比如说在经济发达地带,年收入相对较高,那么十万元的利息或许不算作大额,然而在欠发达地区,同样的数额却有可能构成违纪行为,在2021年的时候,某县的一位副县长把钱借给辖区内的企业,年收益为8万元,这远远超过了当地的人均收入水平,最终被认定是违纪了。
公权介入 借贷性质就变了
党员干部朝向管理以及服务对象去借款或者借物,其之所以违纪,根本的原因在于双方所处地位并非平等,管理以及服务对象之所以乐意去借钱或者借物品,所看重的乃是党员干部手中所拥有的权力,这样的借贷从本质上来说乃是公权的异化以及滥用。
确定是不是“有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造成影响”,重点要看是不是存在公权力参与其中这一情况。哪怕借贷的相关手续完备且利息符合规定可是只要借贷的双方之间存在职权方面的限制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关联那就不容易确保意思自治能够得以实现。在2019年的时候某市的局长向处于其管辖范围之内的建筑商借了五十万元,写好了借条并且也支付了利息,然而依然被给予了处分,则是由于双方的身份有着特别之处。
故意是借是占 要看具体因素
实际操作当中,要确切判定党员干部究竟是真心实意地“借用”,还是以其他形式进行“占有”。这就要求全面综合予以考量:是不是存在正当且合理的借用缘由,像是不是真的有生活方面的迫切需求;有没有归还的能力以及实际呈现出来的表现;双方之间是不是存在那种彼此心里明白却不公开说的利益输送方面的默契。
若是党员干部具备归还的能力但却长时间不去归还,或者一方并不催促着归还、另一方也不主动去归还,双方心里都明白,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收受财物行为。更为严重的是,要是在这个期间还存在具体的请托谋利的事项,那就有可能会从未构成违纪的状态逐渐演变成犯罪行为,进而构成受贿。在2020年的时候,某国企老总“借用”供应商的车辆长达三年都没有归还,在这期间还多次为其能够中标提供相应的帮助,最终被认定构成了受贿。
营利与借贷 界限要分清楚
关于《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其针对的是获取大额回报的情形,然而,还存在另一种状况,即存在以放贷作为名义,实际从事经商活动的现实情况。倘若党员干部先是通过无息或者低息借款的方式,而后再以高息转贷来获利差价时,或者是长期、多次面向多人进行放贷从而谋取利益时,亦或者是在为他人借贷时收取介绍费、担保费时,如此这般,这终究已经不再属于单纯的借贷行为范畴了,而实则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这类行为,要按照《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来处理,像某干部,从银行拿到低息贷款后,又以更高利息转借给管理对象,从而赚取利差,2022年被查处时,就运用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条款进行处理,区分的关键之处在于行为目的以及方式,到底是以获取利息作为目的,还是以资本运作营利当作目的呢。
有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党员干部,其合法跟非法的界限在于,是不是和职务有联系,有没有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产生影响。进行判断的时候,要全面考量双方关系、借贷动机、利率水平以及有无请托等诸多因素,依据实际情况去区分民间借贷、违纪违法还有职务犯罪。你于工作期间有没有碰到过这种界限不清晰的状况呢?欢迎在评论区把你的看法分享出来,点赞并转发让更多人知晓纪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