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期间,办错案件这种情况相较于放走坏人而言,是更为可怕的存在。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所讲的那句话,是切中要害的:只要是扯上涉疫的案件,就越是非得严格依照法律来处理。对于这样的一种逻辑,在起始阶段,有好多人是没办法理解的,一直到目睹个别地方出现了过度执法的状况,这才恍然大悟,原来是法治的底线是绝对不能够由于疫情的缘故就有所松动的。
打击重点不是口袋想装什么装什么
首先,《意见》将十类犯罪清晰地圈定出来,这十类犯罪分别是抗拒防控行为,暴力伤医行径,制假售假举动,哄抬物价做法,诈骗以及聚众哄抢情况,造谣传谣行为,失职渎职表现,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还有妨害疫情防控的那一系列违法行为。其次,2020年2月该意见出台的那个时候,武汉市正处于形势最为严峻、情况最为紧急的阶段,当时确诊人数每日都在急剧攀升。然而,这份文件并未采用“从重从快”这四个字简单粗略地一言蔽之,而是一条一条详细地罗列清楚,逐一明确列出。
发生在浙江杭州的那起案件极具代表性,有人于业主群发布消息称附近超市将要封禁,进而引发抢购情况,公安起初以寻衅滋事为由实施刑拘,检察院经审查后判定未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遂改为行政处罚,这便是打击清单所具备的价值,并非群众一旦出现恐慌情绪就能够随意套用任何罪名。
从严不是把行政违法拔高成刑事犯罪
实体方面的从严存在两条较为严格的限定标准。其一,仅仅是针对《意见》所明确列举的重点犯罪情形。其二,必然是要契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才行。上海特定小区的保安与防疫工作人员产生了肢体冲突状况,经过鉴定被判定为轻微伤,公安部门依据妨害公务罪予以立案。检察院在进行复核的时候发现,该保安并不清楚对方乃是具有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观恶性程度相对有限,最终作出了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情形方面把控是极为严格的,已然确诊的病患拒绝进行隔离进而进入公共场所,或者疑似患病之人拒绝隔离最终造成传播,如此这般才符合该罪的认定标准。而若出现其他情形,像是隐瞒行程然而并未造成实际传播,或者仅仅是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外出买菜的情况,最高检明确指出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论处。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全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诉讼的涉及疫情相关的案件数量少于二十件,当中绝大多数案件事实上都是按照更为轻微的罪名来进行处理的。
从快必须绑死程序正义的护栏
北京市某处在基层位置的法院,曾对一起涉及口罩的诈骗案件展开审理,该案件里的被告人,编造出存在医用外科口罩来源渠道的虚假情况,借此实施诈骗行为,从而使得六名被害人总计遭受了八万多元的财产损失,此案件于2月7日进行正式立案,在2月10日时检察院针对此案件提起公诉,在2月14日法院进行了当庭宣判,从立案开始一直到判决下达恰好历经一周时间,然而该被告人聘请了专业律师,并且做出了认罪认罚的表示,整个庭审的相关程序一个步骤都没有被省略掉,最终完成了整个过程。
最高检所着重强调的从快其前提是要保障辩护权,武汉曾经有法院尝试着通过远程视频开庭,然而被告人当时并没有律师在现场,此程序方面存在着瑕疵,上级法院马上就进行了叫停。刑事案件当中律师辩护全覆盖在疫情时期并未出现折扣情况,法律援助中心的值班律师变成了许多临时被羁押人员唯一的法律依靠。
宽严相济不是和稀泥是精准司法
有一个案例,颇具说明性,它发生在重庆。有一对夫妇,他们经营着一家小超市,进了一批三无口罩,其进价为五毛,售价为一块,最终获利七百多元。要是按照哄抬物价来进行打击,那么是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然而,检察官实地走访之后发现,当地实际的情况是根本买不到口罩,并且这对夫妻从来没有卖过一只假口罩,只是口罩的包装比较简陋。最后于是作出不起诉处理,而且移交至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与哄抬物价情形相同,北京有一家医药公司,将进价为每盒十二元的N95口罩,卖到八十五元的价格,这种情况持续了将近一个月,其对应的销售额达到三十余万元。检察机关不但予以批捕起诉,还向法院建言要从重处罚,最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应当宽大时就宽大,应当严厉时就严厉,并非依据罪名搞一刀切,而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获利的具体数额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检察建议比刑事判决更能治本
最高检所发布的第四批典型案例当中存在着一件公益诉讼案,浙江某县检察院察觉到,部分药店在销售解热镇痛药时,既未对顾客身份信息予以登记,同时也未要求出示处方,他们并未急于进行抓人判刑,而是朝着县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以此推动全县零售药店对药品购销系统予以升级,一个月之后,全县特殊药品可追溯率达成百分之百。
于2022年复工复产时期,江苏苏州的举措朝着更前方向又跨进了一步,相关检察院会同工商联对中小微企业所存在的常见四类法律风险予以梳理,此四类风险分别是用工方面的纠 纷、合同履行过程里的状况、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以及环境保护范畴的事宜,而之后将这些内容编成问答手册发放至工业园区,有企业的法人代表表示,这一份手册所发挥的作用比十场法治课所起到的作用还要显著有效。
法律效果撑不起政治效果就什么都不是
武汉处于封城那段时期的时候,出现过一起案子。有一位社区干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居民出现聚集的情况,于是使用铁丝去封堵单元门。到了夜里,有老人突然发病。然而救护车却没办法进去,最终导致救治被延误以至于老人去世。家属报了案之后,检察院提前进行介入。检察院觉得当事人在主观方面是为了防控疫情,并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可是其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该案件并没有进行刑事起诉,而是促使单位给予了政务处分,家属也获得了民事赔偿。
这个处理的分寸把握得十分不易察觉地精妙。要是生硬套用滥用职权罪,往后基层干部中谁还会有敢于奔赴前线的勇气;倘若全然不予理会,逝去之人的家属是根本难以承受的。罪刑法定的原则未曾有过退让,不过借助民事赔偿以及政务处分将正义的缺口给填补起来了。最高检接二连三着重提出的三个效果达成统一,在这个案件当中切实得以实现了。
为期三年的疫情期间,全国范围内的检察机关总共批准逮捕了涉及疫情相关犯罪的将近两万人,并且起诉了将近三万人。就同期出现的数以海量计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言,这样的数字实际上是极为克制状态的。如今回过头去看那些被写入典型案例之中的被告人,存在有人因关乎一只口罩就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也存在有人因涉及一句谣言就被追究责任的情形,每一个人都在为疫情防控的整体大局而付出相应代价。然而我们更加需要去追问的是,历经三年时间过去,那些属于临时性的从严政策,到底哪些是应当予以保留的,哪些又是必须要废止掉的?另外,与涉疫案件相关的司法经验,究竟能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立法留存下去多少制度方面的遗产?
疫情那段时期内,你可曾碰到过那种,让人感觉“量刑过重”或者说“量刑过轻”的,与疫情相关的案件呢?在评论区域发表看法说一说呀,点个赞再分享出去,好使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讨论当中来。


